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龙山寺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丽花,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3号。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燕,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赵福全,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福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福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福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许志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海英
书 记 员 张小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