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0848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53B。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杨雅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