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53B。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李振发,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2885645H。
法定代表人:代显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龙文高速路口北出口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95978999。
法定代表人:谷景虎,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振发、**、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