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1016号之一
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17/20)。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4,298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12月5日移送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4,2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追缴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4,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4,298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汉武
审判员  高志云
审判员  梁 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