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02民初278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292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