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278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292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