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949号
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某某挖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