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987号
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015884,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街520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292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