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288号
原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燕,衡水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纪常亮,衡水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白沟新城富强路**银领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源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连,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楷文,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9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江志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忠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