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805号之一
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镇速流村。
负责人:王广勇,经理。
被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幢7号房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其敬,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二被告已将拖欠货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