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805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镇速流村。
负责人:王广勇,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幢7号房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其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协商一致被申请人已经支付拖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申请人的起诉,现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