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805号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镇速流村。
负责人:王广勇,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幢7号房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00977489.
法定代表人:张其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