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再66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闽09民申19号民事裁定,提审再审本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再审申请人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田   小   成 审 判 员 林本春审判员崔龙生
法官助理 钱   承   卫 书 记 员 郑   婉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