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2民初1789号

原告: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

法定代表人:兰明星,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鑫,福建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杨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古田县平湖镇溪州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廖理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池嘉艺

书 记 员 郑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