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7民初1567号
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南靖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云珠
法官助理 吴秀娟
书 记 员 韩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