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7执105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坑镇南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先还款15000元,余款分期履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7执1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书记员 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