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22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杨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正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希,福建正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被告顺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顺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7848.5元(其中苗木损失377848.5元、鉴定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顺兴公司在2020年8月3日承包了古田县凤都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古田县凤都镇乡道(Y021)凤新路凤都村至新建村公路改建工程,在道路修至双珠村中珠河道进行架桥施工,施工单位将河道堵塞作为施工便道,且顺兴公司预埋的管径不足。2021年5月7日凌晨下暴雨水量增大,河水上涨倒灌河堤导致村民房屋、家禽、菇棚,农作物,以及***种植的苗木淹没受损严重。***种植的苗木被淹没受损后,顺兴公司却一直没有赔偿。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洪水淹没的苗圃地总面积为2.494亩,被淹没后苗圃地成活木荷幼苗株数为102747株,被洪水淹没浸泡后的木荷幼苗会产生幼苗根部腐烂、对苗木生长造成缓慢;被洪水淹没后浸泡时间较长造成木荷幼苗死亡的幼苗株数为149152株。参照***与客户签订的《苗木订购合同》,每株木荷树苗的价格为1.5元,***的苗木损失为377848.5元[(102747+149152)株×1.5元/株]。
顺兴公司辩称,1.***提交的《租田合同》无法体现其承租的田地位置和面积,***购买种子和育苗台账也无法证明是用于案涉田地,不能证明案涉田地与***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2.案涉田地被水浸泡与顺兴公司施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一,顺兴公司在进行公路改建施工过程中预埋了符合河道排水量的管道,没有堵塞河道排水。第二,2021年5月7日晚23时许,顺兴公司在河水上涨前已经雇请挖掘机将施工便道挖除,以确保河道排水泄洪。第三,根据气象资料显示,2021年5月7日深夜至8日上午古田县凤都镇遭遇暴雨,因此,案涉田地泡水与顺兴公司施工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是由于暴雨这一不可抗力原因造成。3.假如案涉田地有苗木死亡,除了遭遇不可抗力原因之外,还因为苗木种植地点选址错误和管理不善造成。首先,古田县凤都镇双珠村中珠河道由于河道走势和上游垃圾杂物较多等原因,每当遭遇短时暴雨均会出现河道水量上涨倒灌河堤,导致部份菇棚、农作物被淹没的情况。而且河道旁边的田地地势较低,为田地排水需要,在河道堤坝上留有多处排水口,每当遭遇河水漫过排水口时,河水就会从排水口倒灌进田地,加上田地中的降水无法排至河中。河堤内的田地非常容易被水浸泡。因此,案涉田地如有苗木被水浸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苗木的种植地点选址错误造成。其次,5月8日河水浸泡田地时间很短,案涉两处苗木田地基本在同一高度,且相距不远,两处苗木同时被河水浸泡过。但顺兴公司查看现场后发现其中一处苗木田地被水浸泡过之后有进行正常除草等管理,所以苗木长势良好并无影响。***在暴雨过后,为获取补偿赔偿款而故意对另一片苗木田地放弃管理,导致杂草丛生看不到苗木。***等到一个月后的6月9日才委托鉴定。这样显然不能鉴定出苗木死亡原因究竟是河水浸泡造成还是放弃管理造成。但是同样被河水浸泡的苗木正常管理后没有任何问题,能够反证苗木死亡原因不是河水浸泡造成。4.***主张参照每株苗木1.5元价格计算损失完全错误。首先,***主张的损毁苗木在泡水时刚播种没多久,在5月7日暴雨时还未发芽。***按照成品苗木每株1.5元价格计算损失显然错误。***提供的两份合同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参照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证据1.施工合同,顺兴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可证实顺兴公司是案涉公路改建工程的施工方;证据2.2021年5月25日村委会证明、证据3、现场照片,证据2、3可以相互佐证,予以采信,可证实顺兴公司进行架桥施工,将河道堵塞作为施工便道时预埋管管径不足,因暴雨水量增大,河水上涨倒灌河堤导致***种植的苗木受损;***提交的证据4.租田合同,该合同无承包田的具体位置,但结合其提交的证据5.福建华麒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鉴定对象位置图,可确定涉案田地苗木的为***所种植;***受损的苗木并非可出售的成苗,因此,其依据证据5、证据6.购买种子票据以及其单方制作的证据7.育苗台账及证据8.苗木订购合同来计算受损价值,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相应的其证据5所对应的证据9.鉴定票发票,亦不予采信;但***向本院申请,而后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证据10.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相应的证据11.评估费发票,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可证实***苗木损失价值为44416.8元、评估费支出8000元。***申请的证人彭某虽系***的儿子,存在利害关系,但其部分证言内容得到了***提交的证据2佐证,该部分证言可予以采信,但其余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其证言不能证实受损苗木的损失价值。顺兴公司提交的证据1.气象资料,证据2.相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证实2021年5月7日至8日的气象情况与涉案河道与苗木的近况;证据3.2021年9月29日村委会证明,该证据与***提交的证据2相互予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顺兴公司申请的证人郑某证言,其证言仅能证实郑某曾帮开顺兴公司挖机,但证人对于2021年5月7日至8日是否有帮顺兴公司挖涉案河道便道均表示不记得,故顺兴公司据此主张其在河水上涨前已经雇请挖掘机将施工便道清除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顺兴公司承包古田县凤都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古田县凤都镇乡道(Y021)凤新路凤都村至新建村公路改建工程,2021年5月7日下小雨,2021年5月8日下暴雨,因顺兴公司在双珠村中珠河道进行架桥施工,将河道堵塞改为便道,预埋的管径不足,河水上涨倒灌河堤导致***种植的苗木淹没受损44416.8元。***因申请价格鉴定评估而支出评估费8000元。
本院认为,顺兴公司在将河道堵塞改为便道,预埋的管径不足,造成排水不畅,河水上涨倒灌河堤导致以及***种植的苗木淹没受损并支出评估费,因此,顺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诉请的数额偏高,对其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当地由于气候原因,往年这个季节几乎均会出现暴雨天气,涉案河道因暴雨出现河水暴涨现象并非不可预见,因此,关于顺兴公司抗辩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4416.8元和评估费8000元,合计52416.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17元,由***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2元,由***负担6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庆先
审 判 员  张宁国
人民陪审员  戴立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静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