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筑弱电智能化系统综合布线工程合同书》、《建筑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工程合同》均约定合同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为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用工关系,案件争议事实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故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应属无效约定。******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