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30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永亮,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燕静,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132803G。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8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人工资保证金37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687.94元、财产保全费2545.29元,合计6233.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扣划被执行人在南海农行尾数0503账户,得款37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592.60元后,余款364407.40元已退申请执行人。
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尾数1330账户,期限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因款项较少,暂不扣划。
3、冻结被执行人在南海农商行尾数1079账户,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因款项较少,暂不扣划。
4、冻结被执行人在南海农行尾数9043账户,期限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因款项较少,暂不扣划。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R××××的车,期限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因该车去向不明,且为候查封,暂不处置。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364407.40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