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133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亮,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静,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132803G。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5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含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5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5.29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