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收,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灰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收与被执行人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沛劳人仲案字〔2021〕第1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收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50252.08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50252.0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收中国建设银行62×××67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收的执行请求无给付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收对被执行人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孙 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