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22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县。
被告: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镇南京南路西福临门大酒店南农业综合楼。
负责人:张云霞,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