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22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县。

被告: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镇南京南路西福临门大酒店南农业综合楼。

负责人:张云霞,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