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江南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376号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仲惠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宇,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盘锦江南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时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江南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