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81执393号
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681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22250元及案件受理费180元,合计22430元。经被执行人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243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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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