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603号之一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和平区(4-1-1)。
法定代表人:仲惠娟,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野,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惠冬冬。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卢宪宏。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渭南市南湖公园喷泉工程,合同金额为5515636.31元。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18日实际交付使用,2021年6月30日竣工验收。案涉工程款已支付2751560元,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2764076.3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488294.49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渭南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质保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对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案应当移送至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辖区,故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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