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财保168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杏花苑小区60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7538K。
法定代表人:李玉好。
被申请人:陶治国,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陶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陶治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