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黟民一初字第00257号
原告:**,女,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黄喜珍,女,住安徽省黟县,系**母亲。
被告: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张德云,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合肥帮友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丽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舒丽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寅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