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892号
原告:***,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顺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军区群英绿化养护队,经营场所点军区土城乡土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4MA4DCMGM33。
经营者:邹银,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泰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宜昌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50527R。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点军区群英绿化养护队、宜昌泰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