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337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代理人:占顺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泰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50527R,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园宜昌分园)。
法定代表人:王群。
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泰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黄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