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51041137P。
法定代表人何士元,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鄂0528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裁定提取***(以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自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50117元,该工程尚未结算,***现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已将案件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为标
书 记 员 王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