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8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白氏坪村****。
法定代表人:何士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阳县。
被执行人:长阳鑫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06066188X4,住,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匡天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阳清江绿缘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阳鑫勇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账户中无存款。因***(以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作出裁定依法提取,但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开发楼盘由政府组织在清理结算中,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28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宗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毛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