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66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66-1号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会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苏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