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陕07**民初4582号
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汉中市汉台区XX村XX组,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050437091Y。
法定代表人:田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迈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广场XX号楼XX层,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MA6YNEUU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汉中市汉台区鑫源办事处管委会内,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2222586000E。
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迈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全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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