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311号
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W7XXXX。
法定代表人柴会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86XXXX。
法定代表人张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KXXXX。
法定代表人王雅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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