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384号
申请人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43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临汾XX支行(账号为146146703013********X)账户的存款15174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02155.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XX支行(账号为8060608014********)账户的存款10423.87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0423.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3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151740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9160.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384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7月14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