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408号
申请人汉中市昌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43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XX支行(账号为146146703013********X)账户的存款151740元;
2、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XX支行(账号为8060608014********)账户的存款10423.87元;
3、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3万元;
4、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账号为270601010120********XX)账户的存款15174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408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7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