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恢56号
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
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陕0702执781号首执案件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400729.0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负担受理费、执行费6836元。期间本院执行到位869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2年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除双方当事人倒三角账冲抵20万元、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6900元外,申请执行人同意再将被执行人的华夏40型塔吊折抵11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以12万元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协议达成后,截止2021年1月26日本院已执行到位126836元,扣缴执行费6836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万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同意结案,本院(2016)陕07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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