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681行审90号
申请机关: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45号。
负责人:于学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路2号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唐贵州。
申请机关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东自然监字[2019]第072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占用新城区柞木村五组集体水田地2040平方米建加工厂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40平方米;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其非法占地20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080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只交纳了罚款。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对涉案处罚决定中关于“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40平方米;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部分内容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机关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机关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东自然监字[2019]第072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于涉案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机关东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傅 洁
人民陪审员  张京瑞
人民陪审员  孙广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