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恢8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路2号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唐贵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700元,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本地居住多年,在该地无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刘志义
审判员 牟洪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