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绣家园2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子忠,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路2号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唐贵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150元,余款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王家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人民陪审员 唐瑜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