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号
申请人:北京市**城市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进贵,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城市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734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北京市**城市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734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