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3230号之一
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凤起苑17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方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87元,两项合计1012元,由原告杭州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芬红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