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贵州云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14号
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贵州云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25日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10000元的债权转让。2019年2月27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贵州云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寄送《关于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已解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魏献平 审判员  骆志鹏 审判员  张小燕
书记员  吕海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