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956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B南区12栋27层1号(国际金融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0618-1。
法定代表人:方玲玲。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56190127。
法定代表人:周才盛。
原告***诉被告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