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罗清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1856-1186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玲玲。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第三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周才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六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11856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元,11857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11858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元,11859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11860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元,11861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