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特26号
申请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E1区1栋2单元1103房。
法定代表人:方玲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剑,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捷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海捷森公司称,根据仲裁庭审查明,***在日海捷森公司处借款7000元安全费未交还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具了《扣款同意书》同意日海捷森公司从应发放给***的工资中抵扣7000元的安全费。上述事实在仲裁的庭审中双方已经认可。但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要求日海捷森公司向***补发2018年3月的工资。日海捷森公司不是克扣***的工资而是根据***出具的《扣款同意书》扣除***在日海捷森公司未归还的安全费。故仲裁裁决日海捷森公司补发***2018年3月工资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18】第0499—1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由***负担。
***称,日海捷森公司申请撤销的裁决系一裁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对一裁终局的裁决需符合该条规定的6种情形,人民法院才能对裁决予以撤销。日海捷森公司在申请书中陈述均为事实问题,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撤销仲裁的理由,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字(2018)第0499—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扣除的工资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叁元零角玖分(¥5,543.09);二、被申请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肆佰捌拾元整(¥480.00)。
本院认为,关于日海捷森公司所提在***补发的工资中应当扣除7000元安全费,仲裁裁决认定错误的申请撤销理由,因以上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日海捷森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从而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本院对其以上申请撤销的理由,均不予采信。故日海捷森公司申请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18)第0499—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日海捷森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