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2执保1538号
申请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春,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杲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234,6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保单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16501000000059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34,6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