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5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字(2022)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164.54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54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莱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字(2022)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9月8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杨刚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5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晓   娟
审 判 员 杨   永   栋
审 判 员 刘   玉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茹鲜古丽·克热木
书 记 员 李   玉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