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359号 原告:***,男,199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华地丽舍001幢1单元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649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与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