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敦忠,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10017.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市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传唤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到庭履行并向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银行存款;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临沂路东、山海二路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日照泰坤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5、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