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花家院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XX,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小区6号楼西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祥辰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XX、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